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成交优惠率 |
1 | 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5087424701246 | 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803室 | 96(均分制) | 材料检测60%、桩基检测35% |
服务类 |
名称:卜浦路(相城大道-吴韵路)工程材料检测 服务范围:1、专项类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备案类检测:市政工程检测,建筑水电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饰面砖板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化学分析。 3、其他类检测: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项目竣工前必须的材料及性能检测。 服务要求:1、成交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在建过程中原材料、混合料、半成品等材料检测工作;完成项目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阶段性检测工作;完成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工作,并编制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2、成交单位应按现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按期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3、成交单位应指定现场代表全过程负责本工程的联系、检测、报告等工作。当人员变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采购人。 4、成交单位需要为自己在现场的人员购买各类保险(费用已含在成交单位投标报价内),成交单位发生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成交单位自己承担。 5、成交单位的检测人员需具备上岗证,且按响应文件提供的人员作为本(工程)项目小组的主要检测人员,不得出现挂靠现象。 6、成交单位需在接受采购人委托任务后,及时到施工现场取样或监测,确保随叫随到,费用自理。检测任务24小时全天候服务(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7、成交单位进行检测时,如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应配合的,应按规程、规范要求而提出具体的内容。 8、成交单位需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第一时间内按规定通知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在检测结果出来后24小时内通报采购人、监理方。 9、成交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规定进行样品验收、委托受理、样品编号、报告分发等工作,保持随叫随到;若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10、成交单位需每季度向采购人、监理方、总包方等各提供一份检测清单,供采购人、监理方、总包方核对;每月出具质量动态情况汇报总表(检测清单和汇报总表成交单位均应提供纸面和电子版本)。 11、成交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完成检测工程归档工作。 12、成交单位需听从采购人、监理方的指挥和安排;协助监理方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 13、成交单位需义务地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场举办取样规则、养护保护等免费培训讲座,并提供与工程材料检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14、成交单位需义务定期上门拜访或电话访问采购人,听取各方工作意见和建议,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总价中。 15、成交单位需参加和本项目有关的例会,且对提交的检测报告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进行汇报。成交单位不得延误对检测报告问题和情况的反映;若因为延误或报告错误而发生的损失,由成交单位承担。 16、成交单位需承诺其检测工作公正、廉洁。 17、采购人有权监督、检查成交单位的工作,并要求成交单位更换采购人认为不合格的检测人员,成交单位应无条件服从。 18、采购人或其指定的单位依本合同对成交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清单等文件的任何审核、批准、验收、接收不减轻或免除成交单位对该检测报告、清单等文件的准确性、科学性应负的责任。 服务时间:520日历日,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检测,具体以实际完成本工程所有所需检测项目的时间为准。 服务标准:检测方法及内容、成果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 |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计算;
预算金额100(含)~500万元部分按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计算;
1000000*0.015+121900*0.011=16340.9元;
现金缴纳或转账至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河泾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99号紫光大厦
联系人:沈涛
联系电话:0512-661586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
联系人:许若蕾、金欣楠
联系电话:0512-683037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若蕾、金欣楠
电话:0512-68303723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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